4:2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4:4 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
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4:3 经上说什么呢?说:
“亚伯拉罕信神,
这就算为他的义。”(创世纪15:6)
4:6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
4:7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4:9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
4:8 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诗篇32:1,2)
4:11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
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4:13 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
使他们也算为义;4:12 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
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
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4:14 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4:16 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
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
4:15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作“叫人受刑的”);
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
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
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
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4:17 亚伯拉罕所信的,4:18 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
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
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创世纪17:4)
就得以作多国的父,
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创世纪15:5)
4:19 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
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
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
4:20 并且仰望神的应许,
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
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
4:21 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作成;
4:22 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4:23 “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
4:24 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
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4:25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
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或作“耶稣是为我们的过犯交付了,是为我们称义复活了。”)。
雅各书2:18 必有人说:“你有信心,我有行为;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借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正如雅各那样,保罗说的是有应用的信,但信的目标不是它的应用,而是神的应许。对基督徒来说,信的目标就是基督的挽回祭,而信的应用则是服从基督的命令,爱别的基督徒,传福音,洗清罪,等等。那些缺乏这些外在行为的人所具有的只是虚假的信。
从另一方面来讲,那些把信放在靠这些应用来使他们称义的人也不够格因信称义。因为他们的信的目的不是基督,而是他们的出色的工作。因信而得来的义必须白白地接受,否则就一点也得不到。如果人想用他的表现挣来他的救赎,那么这种人就有可夸口的了,于是就夺去了神的荣耀,拒绝承认神会如此地恩慈,以至于白白地饶恕罪人的罪,使他们称义。
有人说,圣经还是在说人必须得“做点什么”才能得救,他们必须“信”,于是接下来说因为“做点什么”可以被叫做作工,所以人还是因行为称义的。虽然“信”的确是“做点什么”,但圣经并不把“信”与“作工”当做一回事,比如罗马书4:4,5说: “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信”和“盼望”相类似,指的是头脑里的想法和心里的态度,但它们本身不是具体的行动,虽然它们会带来有外在表现的具体行动。
vs 5 “信”译自希腊文“pisteuo”一词。是“pistis”的名词形式。
vs 6-8 表明从基督那里所得来的义就是罪得赦免。这就是义。在我们身上造就义的行为是拯救的另一个侧面——把我们从故有的罪性里拯救出来。但那不是他在这里所说的义。他说的是称义而不是成为圣洁。
vs 9+ 当亚伯拉罕因为信神的应许而称义的时候,他是外邦人。这里保罗勾画出福音与旧约的连续性,证明外邦人里的信徒也在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之下,所以也是信的后嗣。
vs 11 割礼是因信神的应许而称义的记号或印证。人不能靠受割礼或受洗而称义。这些只不过是像征而已。
基督徒的使人得救的信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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