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神论的必要性
〖注:《无神论的必要性》是由雪莱(Shelley)出版于1811。在1813,他印行了修订扩充的版本作为他的诗玛布女王(Queen Mab)的注。这里转载的是修订扩充的版本。〗
第一、感官证据。如果神要向我们显现,如果他说服我们的感官关于他的存在,这个启示必然会赢得人们的信任。神向他们显现的那些人对他的存在具有最坚定的信念。但神学家的神却没有本地知名度。
回答:圣经的神让他自己被人知道。他提供了神迹作为证据。
第二、原因。人被敦促知道,任何东西要么有一个开始,要么自永恒就存在,他还知道任何不是永恒的必须有一个原因。当把这种推理应用到宇宙时,就有必要证明宇宙是被造的:直到那一点得到证明,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宇宙是永恒存在的。在我们推断出一个设计者之前,必须证明设计。只有从物体的恒定结合,以及之后从一处推断出另一处,我们才能得出因果关系。在面对截然相反的两个命题时,心里相信最不难理解的那一个;假定宇宙是永恒存在的比相信有一个超乎宇宙的存在能够创造宇宙更为容易。如果心因要理解其一而负担沉重,那么增加负担的不可忍受性难道是一种缓解?
回答:“第一因”从逻辑上可以由时间必定是有限的推断出来,因为如果时间有无限的过去,那么就要花无穷多的时间到达现在,这使得现在永远不可能存在。但因为现在是存在的,时间肯定是有限的。另一个可能是时间本身是重复的,但那将违背自然定律,这在某种程度上正是重点。从逻辑上讲,有超越自然定律的存在,基督徒们将之称作超自然。
另一个论点是基于人对他自己的存在的知识。一个人不但知道他现在存在,而且知道他过去不存在;因此必有其因。但我们对因果关系的看法是唯一可从物体的恒定结合推导的,结果就从其一推断出其它;还有,实验推理,我们只能从结果推断产生那些结果的原因。但当然有一个创造力是通过某些工具实现的:我们不能证明它是这些工具所固有的,也不能证明相反的假定:我们承认创造力是难以理解的;但假定同样的结果是由一个永恒的,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存在产生的,使原因同样含糊,使之更难以理解。
回答:虽然对你来说,创造力是难以理解的,那并不意味着创造力对于我来说,是难以理解的,或甚至对于任何思想开放的人,创造力是难以理解的。
第三、见证。对见证的要求是见证不应该违背原因。关于神说服人的感觉,说他存在的见证只能被我们接受,如果我们的头脑认为这种可能性较小,那么这些人是受骗了,以为神向他们显现。我们的原因从来不能接受人的见证,他们不但宣称是神迹的见证者,而且神是不讲理的;因为他命令信他,他提议给信最高的奖励,而不信要受到永恒的刑罚。我们只能命令自愿的行为;信不是一种意志行为;头脑永远是被动的,或不由自主活跃的;因此,我们显然没有足够的见证,或者说见证不足以证明神的存在。之前证明了神的存在不能由因果关系推断出来。只有被感官证据说服的人才能信。
回答:如果你是神,你会如何证明你的存在呢?甚至你也承认,你会行神迹。然而神迹一但行了,它们就发生在某一时刻,之后它们就成了历史。从逻辑上,你不能因为对神迹的历史描述听上去不太可能就忽视这些描述。因为如果那样的话,你就会从逻辑上禁止神用任何方法向你证明他的存在,除非神向你个人行神迹。但如果神不断地向所有人行神迹,神迹就不再被看作是神迹,而只是自然现象。基于别人的见证而相信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老师在学校里用到;陪审团在法庭上用到;等等。
还有,关于“信”。你用的是一个不符合圣经的定义。圣经说的信是意志行为。但它不是“迷信”。充分的证据是它的必要基础,就如【罗马书 1:20】和其它地方说的那样:“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
显然,没有来自信念的三个来源之中任何一个的证据,头脑不能相信一个有创造力的神的存在:这也很明显,信是一种头脑的激情,无法将不信与犯罪联系起来;应受谴责的是那些不删除虚假媒介,而通过这些媒介来看任何讨论议题的人。每一个反思的头脑必须承认,没有证据证明神的存在。
回答:圣经同意你的观点,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神的存在,人就有借口,就不应承担责任,但证据是有的。也许你应该更加努力地“反思”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