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 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3:19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
3:11 没有明白的,
没有寻求神的;
3:12 都是偏离正路,
一同变为无用;
没有行善的,
连一个也没有。”(诗篇14:1-3; 53:1-3; 传道书7:20)
3:13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
他们用舌头弄诡诈,”(诗篇5:9)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诗篇140:3)
3:14 “满口是咒骂苦毒;”(诗篇10:7)
3:15 “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
3:16 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
3:17 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以赛亚书59:7,8)
3:18 “他们眼中不怕神。”(诗篇36:1)
3:20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3:22 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
加给一切相信的人,
并没有分别;3:25 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
3:23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3:24 如今却蒙神的恩典,
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
3:27 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
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3:28 所以(有古卷作“因为”)我们看定了:3:29 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
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3:31 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
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vs 19 说明世人都在律法之下,因为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还有,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知道摩西的律法,表明这里“律法”是良心里的律法。也就是说,没有人能够达到他们自己的标准,更不用说神的标准了。
vs 20 知道道德标准(比如摩西律法),并不能使人变得更好,但能帮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罪性。那些想把自己标榜自己是好人的人往往试图压制这种标准的彰显和宣告——而用道德的相对性哲学来取而代之。
因为神所希望的是无罪的行为,既犯了罪,就不能靠行善来成为义,因为人本应该一直行善。行善不能弥补所行的恶。按照公义,恶行必须受到惩罚。
vs 21 从说律法下的义(靠人的表现挣来的义)过渡到说由神来的义(不是基于人的表现的义,而是白白地赐给那些信耶稣的人的义)。
“恩慈”——也就是乐于白白地施恩于不配得者的品质——在施恩于最不配得的人的时候就最明白地显露出来。当我们给别人什么时,往往希望甚至要求回报。我们也许会送礼物以赢得友谊。这种给予,虽然不是不可以的,但不能算作是“恩慈”的给予。从保罗传的福音里显示出,神所赐给的永生的生命这个礼物是恩慈地给予的,除了接受它的信心之外,不基于接受者的任何优点。我们在第三章和第四章里看到,永生的生命不是作为奖励挣来的或作工的报酬。它没有对回报的要求或希望,是白白地给予不配之人的。
vs 25,26 说的是一个事实,那就是在耶稣死之前,在罪还没有被偿还的时候,神就考虑到了将来要在十字架上完成的挽回祭,在旧约里宽容了人的罪。
vs 31 这个新的义的形式不是与律法相对立的,而是要坚故律法的。比如,有许多人声称是在律法之下的。有些犹太人自称是在摩西律法之下,也有外邦人试图靠他们的表现来得到救赎,认为他们好得能够得到救赎了。但如果你问这样一个犹太人他是不是果真按律法里所写的去行的,或这样一个外邦人他是不是做过他自己知道不对的事(且按他自己的标准),他们会承认,他们没有能够做到他们的律法。因此,他们就不够格以这种方式称义。不过,他们常会给自己找理由,声称神会忽略他们的过犯。但神以什么为根据那么做呢?如果不为他们付出代价就忽略他们的过犯,神就是不公正的了。基督的死作为挽回祭,为神能够饶恕罪而不至于不公正提供了依据。像伊斯兰这样的宗教,虽然相信饶恕是可能的,但没有饶恕的足够根据,就使神成为不公正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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