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7:4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7:3 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
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7:5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
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7:6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
现今就脱离了律法,
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心灵”或作“圣灵”)。
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7: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
我就不知何为贪心。7:8 然而罪趁着机会,
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
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7:10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7:11 因为罪趁着机会,7: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7: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
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
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7:16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
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7: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7:17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7:21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7:19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7:20 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
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7:22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7:24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7:23 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
和我心中的律交战,
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
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把女人在婚约里的角色应用到信徒是恰当的,正如他在以弗所书5:24-32写到,婚姻关系与教会和基督的关系相似。基督是丈夫的角色,正如他在罗马书7:4里的应用一样。就离婚这件事来讲,正像按照摩西律法,耶稣可以“休”我们,但他做出保证不这么做(约翰福音6:37),但我们没有权力与他“离婚”,正如按摩西律法女人没有权力主动与她们的丈夫离婚一样。有些人认为得救的按假设可以按他们的自由意识而脱离基督,变成没有得救的,因此不接受永恒的保证这个概念。这是对这种人的两个反驳之一。(另一个反驳来自约翰一书3:9,10,这段经文表明人得救就已经失去了以罪的生活方式去生活的能力,这当然包去括脱离基督徒的生活)。所以,得救的没有权力,也没有愿望失去他们的救赎。
vs 4 第1-3节是说我们曾在律法的权柄之下——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律法的妻子”。但因为已与基督同死,我们对律法来说是死了。也就是说,我们对律法死了,而律法对我们也死了——死被看作是两个状态之间的过渡,而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状态。其结果就是我们现在与基督结了婚——“结果子”就如妻子在婚姻里生孩子的角色一样。
vs 5,6 在基督之下服事与在律法之下服事不同。在律法之下服事意味着必须按律法的文字明确所说的去做。而在基督之下服事则是按灵去服事。我们所要服从的是总的原则,并用我们的灵从这些原则中得出具体的应用。
vs 7-13 我们从律法所得到的主要的益处就是它显示出了我们的罪性,所以就定了我们的罪。从而通过使我们得出我们不能没有一个救主这个结论,为我们接受由基督来的义做好准备。vs 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与我们从生下就有罪这一观念相反。我们如果没有犯罪就是无罪的。这与“redemption”(得赎)里的“re”相一致。我们开始在神看来是善的,然后我们成为失落的,再后来我们被基督救赎。
vs 14-25 记录了保罗自己在这件事上的经历。基于不同的假定,也就是说保罗说的到底是他得救之前,还是他成为基督徒之后,但仍然是“属世”的(如果的确有这个状态的话),还是作为一个基督徒的正常经历,对此有不同的解释。
在我看来,当他说:“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时,他指的是他的肉体。他在这一段里多次提到他的肉体(sarx)。在第14节里希腊文用的是“sarkikos”。注意这在希腊文中与“肉体”=“sarx”一词是多么相近。
注意到在罗马书8对有圣灵的人的描写与罗马书7中对保罗自己的描写是多么的类似:
罗马书8:5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作为以永恒的荣耀为归宿的信徒,保罗生活在一个有罪性的肉体的躯壳里。正是在这种意义下他喊出:“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他的肉身活在律法之下,并且被定了死罪。然而里面的人却不然,里面的人是在基督耶稣里造的新人。他说:“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罪住在肉体里罗马书8:7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罗马书7:22,23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罗马书7:25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这是每一个基督徒都会经历到的争战。末了,我们可以感谢神我们将要死去。因为到那时就不再有与肉体的争战。到那时神将我们从死里复活,给我们新的肉体——没有罪性的肉体。这就是保罗说:“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的意思。但至于现在,他说:“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内心作神的律法的奴仆是新约的一部分:
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他们各人不再教导自己的邻舍和自己的弟兄说:‘你该认识耶和华,’因为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这是耶和华说的。耶利米书31:33,34“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罗马书6:6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这给人留下的应像似乎是保罗从来不做什么善事,主导着他的行为的是罪。而其实他的意思更可能是无论我们做什么,罪总是存在。虽然罪渗透在我们的生活里,罪并不定义我们是谁,不能主导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的愿望是以纯净的圣洁去完全地顺服,但我们行出来的却或多或少地有所不如,因为住在我们肉体里的罪。罗马书第8章还会更多地提到战胜罪这个议题。
以弗所书4:22 “就要脱去你们从前行为上的旧人,这旧人是因私欲的迷惑渐渐变坏的。”
歌罗西书3:9 “不要彼此说谎,因你们已经脱去旧人和旧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