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 English 中文 Big5

罗马书7

成为圣洁与律法

7:1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
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7: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
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7:3 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
便叫淫妇;

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7:4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7:5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
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7:6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
现今就脱离了律法,
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心灵”或作“圣灵”)。

保罗过去
在肉体中的经历

7:7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
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
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7:8 然而罪趁着机会,
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
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7: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
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7:10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7:11 因为罪趁着机会,
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7: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7: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
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
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保罗现在所经历的
基督徒的双重性质

7:14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7:15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7:16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
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7:17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7: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
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7:19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
     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7:20 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
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7:21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7:22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7:23 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
和我心中的律交战,
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7:24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7:25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
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问题讨论

第2-3节所提倡的关于婚姻的原则是不是现在为一般人所接受的婚姻是终生义务的原则?
第5节说的似乎是过去的事情。你觉得律法能诱发基督徒肉体里的恶欲吗?你的经历是什么?
按着心灵的新样服事主与按着仪文的旧样服事主有什么不同?
律法是怎么诱发我们去犯罪的?
你在小孩子里看到过这种现像吗?
保罗说:“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
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是什么意思?
你现在也是处于这个状态吗?
如果你已经由神生了,并且向罪死了,那么你为什么还犯罪呢?


注释

vs 1-3 按照摩西律法,女人不能主动与她们的丈夫离婚。还有,男人可以有多个妻子,但女人不得有多个丈夫。如果女人被丈夫休掉后再婚不违法。然而,耶稣显明一夫多妻是犯奸淫,离婚后再与别人结婚也是犯奸淫,摩西律法容许这些是因为他们的心硬。那些自以为懂律法的人在听到耶稣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路加福音16:18时很吃惊。因为这只涉及被丈夫休掉的女人,所以耶稣宣告的是离婚本身并不能解除婚约。(另见关于离婚的查经)

把女人在婚约里的角色应用到信徒是恰当的,正如他在以弗所书5:24-32写到,婚姻关系与教会和基督的关系相似。基督是丈夫的角色,正如他在罗马书7:4里的应用一样。就离婚这件事来讲,正像按照摩西律法,耶稣可以“休”我们,但他做出保证不这么做(约翰福音6:37),但我们没有权力与他“离婚”,正如按摩西律法女人没有权力主动与她们的丈夫离婚一样。有些人认为得救的按假设可以按他们的自由意识而脱离基督,变成没有得救的,因此不接受永恒的保证这个概念。这是对这种人的两个反驳之一。(另一个反驳来自约翰一书3:9,10,这段经文表明人得救就已经失去了以罪的生活方式去生活的能力,这当然包去括脱离基督徒的生活)。所以,得救的没有权力,也没有愿望失去他们的救赎。

vs 4 第1-3节是说我们曾在律法的权柄之下——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律法的妻子”。但因为已与基督同死,我们对律法来说是死了。也就是说,我们对律法死了,而律法对我们也死了——死被看作是两个状态之间的过渡,而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状态。其结果就是我们现在与基督结了婚——“结果子”就如妻子在婚姻里生孩子的角色一样。

vs 5,6 在基督之下服事与在律法之下服事不同。在律法之下服事意味着必须按律法的文字明确所说的去做。而在基督之下服事则是按灵去服事。我们所要服从的是总的原则,并用我们的灵从这些原则中得出具体的应用。

vs 7-13 我们从律法所得到的主要的益处就是它显示出了我们的罪性,所以就定了我们的罪。从而通过使我们得出我们不能没有一个救主这个结论,为我们接受由基督来的义做好准备。vs 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与我们从生下就有罪这一观念相反。我们如果没有犯罪就是无罪的。这与“redemption”(得赎)里的“re”相一致。我们开始在神看来是善的,然后我们成为失落的,再后来我们被基督救赎。

vs 14-25 记录了保罗自己在这件事上的经历。基于不同的假定,也就是说保罗说的到底是他得救之前,还是他成为基督徒之后,但仍然是“属世”的(如果的确有这个状态的话),还是作为一个基督徒的正常经历,对此有不同的解释。

在我看来,当他说:“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时,他指的是他的肉体。他在这一段里多次提到他的肉体(sarx)。在第14节里希腊文用的是“sarkikos”。注意这在希腊文中与“肉体”=“sarx”一词是多么相近。

注意到在罗马书对有圣灵的人的描写与罗马书中对保罗自己的描写是多么的类似:

罗马书8:5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

罗马书8:7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罗马书7:22,23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罗马书7:25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作为以永恒的荣耀为归宿的信徒,保罗生活在一个有罪性的肉体的躯壳里。正是在这种意义下他喊出:“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他的肉身活在律法之下,并且被定了死罪。然而里面的人却不然,里面的人是在基督耶稣里造的新人。他说:“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罪住在肉体里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这是每一个基督徒都会经历到的争战。末了,我们可以感谢神我们将要死去。因为到那时就不再有与肉体的争战。到那时神将我们从死里复活,给我们新的肉体——没有罪性的肉体。这就是保罗说:“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的意思。但至于现在,他说:“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内心作神的律法的奴仆是新约的一部分:

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他们各人不再教导自己的邻舍和自己的弟兄说:‘你该认识耶和华,’因为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这是耶和华说的。耶利米书31:33,34
“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这看上去好像是另一个人住在基督徒里面,去做有罪的事。这并不是说里面的新人没有权能或无法干涉肉体的行为,而是说肉体的自然倾向是去做有罪的事,虽然这个新人有好的愿望,但由于肉体的阻扰,这种好的愿望不能转化成完美的行为。这个“肉体”会不会就是下面几节经文里所说的“旧人”呢?
罗马书6:6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以弗所书4:22 “就要脱去你们从前行为上的旧人,这旧人是因私欲的迷惑渐渐变坏的。”
歌罗西书3:9 “不要彼此说谎,因你们已经脱去旧人和旧人的行为,”
这给人留下的应像似乎是保罗从来不做什么善事,主导着他的行为的是罪。而其实他的意思更可能是无论我们做什么,罪总是存在。虽然罪渗透在我们的生活里,罪并不定义我们是谁,不能主导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的愿望是以纯净的圣洁去完全地顺服,但我们行出来的却或多或少地有所不如,因为住在我们肉体里的罪。罗马书第8章还会更多地提到战胜罪这个议题。



Nov 0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