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歸咎的罪責”指在很多基督徒中流行的假定,認為神在人其實沒有犯的罪上認定他們有罪。
比如考慮亞當。約翰﹒吉爾,一位受歡迎的加爾文主義神學家在他對【羅馬書 5:19】的注釋�婸 ̄鬗_把亞當的罪歸咎給別人,“因為把他的罪歸咎給他們,他們成為有罪的﹔因為另外一個人的悖逆,他們都成為罪人,這一定是因為把那個悖逆歸咎到他們﹔他犯了罪,而當時他們尚不存在,卻在他�堶悼リF罪﹔除了把罪歸咎到他們,沒有其他解釋,因為他被認為是他們的頭和代表,他們被認為是在他�堶情A所以在他�堶悼リF罪。這從因此給所有人定罪的宣判和死因此傳到他們來看也很明顯,他們其實并沒有犯罪。”
歸咎的罪責、繼承的罪、連帶罪有什麼錯呢?“神既是公義的,” 【帖撒羅尼迦後書 1:6a】,神就不做這樣的事。“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命記 24:16】
再者,認為神假裝耶穌在他其實沒有犯的罪上有罪,并把忿怒潑到他身上是異端的想法。約翰﹒吉爾在對【哥林多後書 5:21】的注釋�婸﹛G“他因歸咎罪責被變成罪本身﹔所有他的人的罪被轉到他﹔落在他身上﹔計在他的帳上﹔他托住他們,擔戴他們的罪﹔因負有所有這些罪,就可被定罪,為這些罪負責,他受到了神公義的對待,不但是個罪人,還罪惡累累。”
明知一個人無罪卻給他定罪有什麼錯呢?那是不公的!“你們就借著無法之人的手,把他釘在十字架上殺了。”【使徒行傳 2:23b】神是這些無法之人中的一員嗎?顯然,這些人在解釋聖經時沒有考慮神的品格。就像他們是在拜另一個神。耶穌為什麼要死的原因正是要滿足神的公義性。但顯然很多像約翰﹒吉爾那樣的基督徒不信神有公義性。
基督作為一個無辜的受害者,死在不法之人的手上,父站在那�堙A并不是在參與對他的謀殺。因為不公地遭受苦難,公義要求他得到補償,就如公義要求所有不公的受苦得到補償那樣。基督用那個補償付清了世人的罪。而不是神假裝世人的罪都是耶穌犯的,不公地把忿怒潑在他身上。
關于這個問題的更多討論可見于替代贖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