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許多關于神的事在基督徒中有爭論。這是意料之中的,因為我們所知道的關于神的事寫在聖經�堙A但沒有詳盡的解釋,若從文字中得出比文字所明確地指出更多的就有解釋的問題。關于歷史的章節更是如此,但在解釋取決于某一節經文語法的細微差別時也如此。
解釋的最基本概念就是要得到作者要表達的意思。要按作者所寫的意思讀聖經。我這麼講,是因為聖經說:“因為時候要到,人必厭煩純正的道理,耳朵發痒,就隨從自己的情欲,增添好些師傅,并且掩耳不聽真道,偏向荒渺的言語。”【提摩太後書 4:3-4】天主教在這方面是一個令人震驚的例子。但事實上我要說,偏異的解釋在“基督徒”中已極為盛行。
考慮天主教彌撒上,人們說:“接受我們親手獻上的祭,為贊美和榮耀你的名,為你的善和你所有教會的善。”什麼祭?神父獻的是聖餐上用的餅,把餅掰碎,代表基督被釘十字架(或重新釘十字架,天主教稱之為“彌撒的祭”),而人們縱容這種做法。也就是說,神父扮演殺害耶穌的宗教精英,天主教會眾扮演喊著:“釘他十字架!釘他十字架!”的眾人。盡管聖經說這些這樣做的人是無法之人。“你們就借著無法之人的手,把他釘在十字架上殺了。”【使徒行傳 2:23b】司提反說他們:“哪一個先知不是你們祖宗逼迫呢?他們也把預先傳說那義者要來的人殺了。如今你們又把那義者賣了,殺了。”【使徒行傳 7:52】把耶穌交給這些人的猶大,耶穌說他是一個是魔鬼。然而猶大完全可以和天主教徒們一起祈禱說:“接受我們親手獻上的祭,為贊美和榮耀你的名,為你的善和你所有教會的善。”
然而這種做法背後的神學在歸正神學也生了根。因為很多基督徒已經被灌輸了神主動參與了把這個無罪的人釘十字架這個說法。然而神說:“當遠離虛假的事。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出埃及記 23:7】我對替代贖罪論的觀點可見于各種替代贖罪論。
現在有些基督徒說:“是的,神想做什麼就可以做什麼。”然而聖經表明神不能做與他的品德相反的事。比如,經上說:“那無謊言的神”【提多書 1:2b】或者更廣泛地說:“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埵獢A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約翰一書 1:5-6】
同樣,關于更廣泛的罪和罪責的教條,神的品德也同樣受到質疑。考慮被誤導的關于“原罪”的教義。在歸正神學�堙A原罪就是人因為亞當的罪被算作有罪。被歸咎的罪責只不過就是偏見。神說:“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以西結書 18:20】
歸咎罪責的“神”不是聖經所說的神。罪責不是歸咎給沒有犯罪的人,讓他們為之負責。神也不讓人為他們沒有控制的事負責,無論是他們的出生,還是其他人的行為。甚至在否認歸咎罪責教義的基督徒中,也有人認為人沒有選擇,只有犯罪,所以對他們沒有控制的事負有罪責。那些持這種觀點的人基本上相信他們的“神”不是公義的。的確,有加爾文主義者告訴我:“用人的話來說,神不是公義的。”但聖經在說公義時,是用人的語言寫的。這種人基本上是說,不公義就是公義。他們稱善為惡,稱惡為善。“禍哉!那些稱惡為善,稱善為惡,以暗為光,以光為暗,以苦為甜,以甜為苦的人。”【以賽亞書 5:20】
雖然聖經所說的神是良善的,但很多“基督徒”所信的“神”是惡的。這是你對神的觀點嗎?你的神給無辜的人定罪嗎?你的人把罪責歸咎給無辜的人嗎?你的神在人的選擇之外使人犯罪嗎?還是你信聖經所說的神?這種褻瀆神的異端神學在聖經之後的整個基督教歷史上的傳播實在是駭人聽聞。然而他們通過錯誤地解釋聖經來為這些異端邪說辯護,而不是根據神的性質來解釋聖經。